替客户“操作账户”,包括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一直是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明令禁止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情形屡禁不止。
近日,广东证监局挂出一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光大证券东莞运河东一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廖某娥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被警示
近日,广东证监局挂出一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光大证券东莞运河东一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廖某娥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券商中国记者查询《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发现,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九大禁止行为当中,首先就是“不得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实际上,即便是监管和证券公司总部的三令五申不得有上述行为,但在现实操作中,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等情况却屡屡发生。
“比如,客户有时候着急下单打只新股,就委托客户经理操作了。客户经理用客户的账户、密码登录,代客进行操作。一般情况没问题,但是一旦客户亏钱了,认定是客户经理违规操作,最后客户经理都要被罚。所以我们一直强调不要代客户操作,但实操上总难以避免。”一位资深经纪业务人士告诉记者。
代客办理证券认购被罚时有发生
如上所说,此类情形在实际操作中非常普遍,此前也有不少营业部员工被罚的前车之鉴。比如,2019年1月31日,天津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新时代证券天津长江道营业部负责人王某明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要求王某明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天津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而值得说明的是,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与常说的“代客理财”并非一回事。“代客理财一般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且决策和操作均由客户经理作出,往往还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这种行为被处罚的情况会更严重一些。”深圳一家大型券商的营业部总经理告诉记者。
此前,就有一单特殊案例。2016年9月2日,时任海通证券阜阳某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的陈某飞,在为客户李某杰解答新三板交易知识时,接受李某杰以12元左右价格卖出其开立于华安证券阜阳某营业部账户的新三板股票“星光珠宝”的委托要求,并因此获知相关账户信息及交易密码。
后陈某飞根据前述委托在海通证券阜阳某营业部的电脑及其本人手机上多次登录“李某杰”账户,进行了多笔委托下单未成交,但2016年9月23日因误操作以0.01元的低价卖出并成交“星光珠宝”20万股。陈某飞为李某杰办理证券交易事项,没收违法所得。
安徽证监局对陈晓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由于客户缺乏新三板交易经验,陈某飞作为证券经纪人,私下接受了客户委托,以相对固定价格代为操作卖出其账户的证券,但不进行交易决策,且实际因误操作导致成交一笔,并不属于上述传统意义上的包含交易决策“代客理财”行为,因此,案件的处罚依据为《条例》而非《证券法》。
不过,不论是哪类情形,都需要提醒的是,证券从业人员不应存侥幸心理,任何时候不可接受客户委托,替客户“操作账户”。
来源:券商中国 云中芷